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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6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698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TINH(中文姓名:阮文敬)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5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TINH犯如本院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本院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附表一、二更正為本院附表。

㈡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46刪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之記載。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NGUYEN VAN TINH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2、4至9、12、13、15至19、21、22、24、25所示多次提領款項行為,係分別出於同一詐欺取財、洗錢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且分別侵害相同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各僅論以詐欺、洗錢之接續犯一罪。

㈡被告本件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罪、一般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阿輝」,就本案各次洗錢、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本院附表各編號所為,係侵害不同受詐騙之人之財產法益,應認係出於各別犯意,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程序均自白上開犯行(偵卷第40頁;本

院卷第92頁、第177頁、第188頁),惟於審理中自陳:無法繳回犯罪所得等語(本院卷第196頁至第197頁),自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之規定。㈥本院審酌⒈被告本案犯行前無犯罪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素行尚可;⒉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參與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⒊本案被告提領次數高達52次,提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8萬6,000元;⒋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⒌檢察官建請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上之意見;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收容所前從事搬鐵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時間,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按刑法第95條固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然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雖為合法入境之外籍移工,惟自110年9月9日起即失聯,嗣經廢止居留許可,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內容在卷可證(警卷第111頁),被告之行為嚴重損害我國人民之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被告已不宜繼續在我國居留,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部分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本案各帳戶之提款卡,雖為被告用以提領詐得款項,屬供本案洗錢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帳戶已因本案而被列為警示帳戶,日後並無使用之可能,在刑法上應無沒收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㈡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報酬為每次提領200元報酬,共提領52次,總共1萬400元等語(本院卷第196頁),故被告本案所獲取之報酬即犯罪所得為1萬400元,且未據扣案,應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告訴人及被害人被詐騙金額部分:

被告各次犯行所提領款項,均已轉交詐欺集團成員「阿輝」,卷內尚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仍就各該款項自行收執或享有共同處分權,如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就此洗錢之財物對被告宣告沒收,相較被告參與犯罪程度及行為分擔比例,恐不符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蔡郁潔 (提告) 114年3月2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張爸(安善心)」等,向蔡郁潔佯稱:可免費領取彌月套餐並參加投資企劃云云,致蔡郁潔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7時10分許 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7日18時16分許 ②114年5月7日18時1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金大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陳禾蓁 114年5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阿博海鮮 老闆崇文」、「方琪-手把手教你做生意」、「專注批發 羊爸」等,向陳禾蓁佯稱:可加入群組「勤富逸領」並參加網路批發商品銷售,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禾蓁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8時18分許 2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金大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5月7日15時許 3,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6時11分許 20,000元 (含附表編號11告訴人黃正輝所匯款項)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3 莊依婕 114年5月7日18時37分前某時許起,以假購物之詐術詐欺莊依婕,致莊依婕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8時37分許 19,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8時51分許 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4 羅俊杭 (提告) 114年5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佑祥-冷凍食品」、「芹CHIN」等,向羅俊杭佯稱:可購買海鮮食材云云,致羅俊杭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15時56分許 32,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16時19分許 ②114年5月8日16時20分許 ①20,000元 ②12,000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仁和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5 陳文建 (提告) 114年5月8日12時許,以LINE暱稱「佑祥-冷凍食品」等,向陳文建佯稱:可購買海鮮食材云云,致陳文建陷於錯誤。 114年5月9日13時40分許 2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9日15時26分許 ②114年5月9日15時27分許 ③114年5月9日15時2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常春藤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6 吳冠樺 (提告) 114年3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言言」、「張程宇-生命的意義」等,向吳冠樺佯稱:可加入群組「Family Fun」並使用指定網站投資 ,穩賺不賠云云,致吳冠樺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9日15時5分許 ②114年5月9日15時7分許 ③114年5月9日15時8分許 ①15元 ②28,985元 ③1,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7 蘇薇宇 (提告) 114年3月2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夏尼 字療師」、「執行總監kevin」、「寧寧」等,向蘇薇宇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TURK」選購商品云云,致蘇薇宇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3時1分許 24,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7日14時6分許 ②114年5月7日14時7分許 ③114年5月7日14時8分許 ④114年5月7日14時2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8,000元 ④10,000元 ①至③南投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唯鑫門市 ④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8 李婉君 (提告) 114年4月23日20時許起,以LINE暱稱「執行總監kevin」等,向李婉君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echanical」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婉君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3時55分許 34,2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9 林宸菲 (提告) 114年5月2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kevin總監」等,向林宸菲佯稱:可加入群組「野原家family&love」,並購買公司產品協助代銷,賺取回饋金云云,致林宸菲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4時43分許 4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7日15時43分許 ②114年5月7日15時44分許 ③114年5月7日15時4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5,000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南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 王雨蓁 (提告) 114年5月2日10時許起,以LINE暱稱「Nana」、「小睿媽」、「凱權」等,向王雨蓁佯稱:有代售商、虛擬貨幣買入賣出等工作可應徵,惟須先提供本金云云,致王雨蓁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5時8分許 2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5時33分許 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南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 黃正輝 (提告) 114年4月30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武星水果 俊祥」、「方琪-手把手教你做生意」、「專注批發 羊爸」等,向黃正輝佯稱:可參加批發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黃正輝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5時5分許 3,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6時11分許 20,000元 (含附表編號2被害人陳禾蓁所匯款項)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2 劉日坤 (提告) 114年4月23日前某日起,以LINE暱稱「冬日暖陽」等,向劉日坤佯稱:可使用網站「書王」、「比特派」參加活動,領取回饋金云云,致劉日坤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9時29分許 3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9時48分許 ②114年5月8日9時49分許 ①20,000元 ②14,000元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3 張凱捷 (提告) 114年5月1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MM」、「鈞億」、「Bitnova星鏈幣商」等,向張凱捷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axcoin」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凱捷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19時58分許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20時14分許 ②114年5月8日20時15分許 ③114年5月8日20時1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4 李文吉 114年5月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你的偷情女友」、「仙女你前任」、「陳謙」等,向李文吉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axcoin」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文吉陷於錯誤。 114年5月10日18時32分許 2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0日19時5分許 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5 呂奕炘 (提告) 114年5月10日某時許起,以Telegram暱稱「接待員:玉玲」等,向呂奕炘佯稱:匯款會員費後可挑選喜歡之女生約會云云,致呂奕炘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0日 12時29分許 ②114年5月10日 13時25分許 ①5,167元 ②15,05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0日13時8分許 ②114年5月10日 13時40分許 ①20,000元 ②14,000元 ①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常春藤門市 ②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6 連堉程 (提告) 114年5月6日某時許起,以Telegram暱稱「詩詩」等,向連堉程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且可嫖妓云云,致連堉程陷於錯誤。 114年5月10日13時17分許 43,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0日13時36分許 ②114年5月10日13時37分許 ③114年5月10日13時38分許 ④114年5月10日13時39分許 ①20,000元 ②13,000元 ③1,000元 ④9,000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7 江宮瑩 (提告) 114年5月6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chen」等,向江宮瑩佯稱:可參加夢時代百貨VIP高額儲值現金活動云云,致江宮瑩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1日 14時45分許 ②114年5月11日 14時45分許 ①50,000元 ②3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1日14時56分許 ②114年5月11日14時57分許 ③114年5月11日14時58分許 ④114年5月11日14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8 石博樺 (提告) 114年5月6日15時20分許起,以LINE暱稱「張孟茹」(原暱稱「陳姿穎」)、「任務接待員張孟茹」等,向石博樺佯稱:至網頁「Kyroona」完成指定任務後,可獲得獎勵金云云,致石博樺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8日 11時7分許 ②114年5月8日 13時19分許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11時34分許 ②114年5月8日11時35分許 ③114年5月8日14時1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①至②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③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金大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9 吳長志 (提告) 114年5月4日某時許起,以Telegram暱稱「曉彤」、「專員王洛嫣」等,向吳長志佯稱: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並匯款,即可選擇小姐約會云云,致吳長志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8日 12時8分許 ②114年5月8日 14時12分許 ③114年5月8日 14時12分許 ①13,000元 ②50,000元 ③8,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12時59分許 ②114年5月8日14時33分許 ③114年5月8日14時34分許 ④114年5月8日14時3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8,000元 ①南投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唯鑫門市 ②至④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0 蔡承翰 (提告) 114年某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欣欣」等,向蔡承翰佯稱: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並匯款,即可交友見面云云,致蔡承翰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20時49分許 2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21時14分許 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金大崗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1 曾雅雯 (提告) 114年4月8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順傑(工作/活動派發)」、「Yu Yang(承辦各大廠商活動)」等,向曾雅雯佯稱:至指定平台購買商品衝高業績,可領取獎勵金云云,致曾雅雯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4時3分許 35,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7日15時4分許 ②114年5月7日15時5分許 ③114年5月7日15時6分許 ④114年5月7日15時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2 林珈均 (提告) 114年5月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Ning hua」、「Yi Cheng」等,向林珈均佯稱:幫忙購買指定商品衝熱銷排行並參加投資,可領取回饋金及獎勵金,穩賺不賠云云,致林珈均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4時5分許 50,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3 李姿誼 (提告) 114年5月2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漢」等,向李姿誼佯稱:可參加遠東百貨註冊活動賺取積分云云,致李姿誼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17時40分許 10,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8日18時39分許 11,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4 陳彩箴 (提告) 114年4月17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小Q」、「(FS)Huang Kai經理凱哥」等,向陳彩箴佯稱:可參加協助代銷產品工作,購買商品後公司會協助銷售推廣,即可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陳彩箴陷於錯誤。 114年5月9日18時45分許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9日18時58分許 ②114年5月9日18時5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5 唐筠雯 (提告) 114年5月9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艾比」、「Huang Kai」等,向唐筠雯佯稱:可參加協助代銷產品工作,購買商品後公司會協助銷售推廣,即可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唐筠雯陷於錯誤。 114年5月11日17時43分許 4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1日18時5分許 ②114年5月11日18時6分許 ③114年5月11日18時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元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650號被 告 NGUYEN VAN TINH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VAN TINH(越南籍,中文名:阮文敬,下稱阮文敬)於民國114年5月7日前之某日時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越南籍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約由阮文敬以每次提領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報酬,擔任「車手」,依「阿輝」指示負責提領詐欺贓款,並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交付予「阿輝」。俟由「阿輝」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復由「阿輝」將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阮文敬後,阮文敬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後,旋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及提款卡交予「阿輝」,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嗣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郁潔、羅俊杭、陳文建、吳冠樺、蘇薇宇、李婉君、林宸菲、王雨蓁、黃正輝、劉日坤、張凱捷、呂奕炘、連堉程、江宮瑩、石博樺、吳長志、蔡承翰、曾雅雯、林珈均、李姿誼、陳彩箴、唐筠雯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阮文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蔡郁潔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蔡郁潔有附表一編號1遭詐欺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陳禾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陳禾蓁有附表一編號2遭詐欺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羅俊杭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羅俊杭有附表一編號4遭詐欺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陳文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文建有附表一編號5遭詐欺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吳冠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吳冠樺有附表一編號6遭詐欺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蘇薇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蘇薇宇有附表一編號7遭詐欺之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李婉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婉君有附表一編號8遭詐欺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林宸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宸菲有附表一編號9遭詐欺之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王雨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王雨蓁有附表一編號10遭詐欺之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黃正輝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正輝有附表一編號11遭詐欺之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劉日坤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劉日坤有附表一編號12遭詐欺之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張凱捷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凱捷有附表一編號13遭詐欺之事實。 14 證人即被害人李文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李文吉有附表一編號14遭詐欺之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呂奕炘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呂奕炘有附表一編號15遭詐欺之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連堉程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連堉程有附表一編號16遭詐欺之事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江宮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江宮瑩有附表一編號17遭詐欺之事實。 18 證人即告訴人石博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石博樺有附表一編號18遭詐欺之事實。 19 證人即告訴人吳長志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吳長志有附表一編號19遭詐欺之事實。 20 證人即告訴人蔡承翰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蔡承翰有附表一編號20遭詐欺之事實。 21 證人即告訴人曾雅雯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曾雅雯有附表一編號21遭詐欺之事實。 22 證人即告訴人林珈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珈均有附表一編號22遭詐欺之事實。 23 證人即告訴人李姿誼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姿誼有附表一編號23遭詐欺之事實。 24 證人即告訴人陳彩箴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彩箴有附表一編號24遭詐欺之事實。 25 證人即告訴人唐筠雯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唐筠雯有附表一編號25遭詐欺之事實。 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㈡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㈣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㈤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㈧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㈨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金流等事實。 被告阮文敬提領附表、提領影像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蔡郁潔所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 2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陳禾蓁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 28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3之事實。 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羅俊杭所提出之聊天記錄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4之事實。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文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繳款證明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 3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冠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 3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蘇薇宇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婉君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8之事實。 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宸菲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 3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王雨蓁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0之事實。 3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正輝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 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劉日坤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 3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凱捷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李文吉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4之事實。 4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呂奕炘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5之事實。 4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連堉程所提出之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6之事實。 4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江宮瑩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7之事實。 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石博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入金及提領紀錄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8之事實。 4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長志所提出之匯款明細、對話紀錄、存款交易明細、網站擷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9之事實。 4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蔡承翰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書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0之事實。 4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曾雅雯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網站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1之事實。 4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珈均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2之事實。 4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姿誼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3之事實。 4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北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彩箴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網站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4之事實。 5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唐筠雯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網站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5之事實。 53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7號刑事判決、本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176號起訴書各1份 證明被告阮文敬曾於114年5月28日20時許,依「阿輝」指示,持另案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而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二、核被告阮文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與「阿輝」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本案被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款項,侵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法益迥異,請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自114年5月7日前之某日時起,即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之重要角色,已提領共52次之詐欺被害款項,造成數被害人發現遭詐欺後,未能立即取回被害款項,侵害之被害人人數達25人,金額亦已達88萬6,000元,顯見其惡性重大,建請從重論以有期徒刑2年4月,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末請審酌被告係越南籍人士,為外國人,其在我國境內犯罪,倘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審酌被告是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報酬是提領一次200元等語,是被告應已取得犯罪所得14,000元(計算式:200元×52次=14,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宥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孫于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事實)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1 蔡郁潔 (提告) 114年3月2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張爸(安善心)」等,向蔡郁潔佯稱:可免費領取彌月套餐並參加投資企劃云云,致蔡郁潔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7時10分許 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禾蓁 114年5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阿博海鮮 老闆崇文」、「方琪-手把手教你做生意」、「專注批發 羊爸」等,向陳禾蓁佯稱:可加入群組「勤富逸領」並參加網路批發商品銷售,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禾蓁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8時18分許 2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5時許 3,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莊依婕 114年5月7日18時37分前某時許起,以假購物之詐術詐欺莊依婕,致莊依婕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8時37分許 19,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羅俊杭 (提告) 114年5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佑祥-冷凍食品」、「芹CHIN」等,向羅俊杭佯稱:可購買海鮮食材云云,致羅俊杭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15時56分許 32,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文建 (提告) 114年5月8日12時許,以LINE暱稱「佑祥-冷凍食品」等,向陳文建佯稱:可購買海鮮食材云云,致陳文建陷於錯誤。 114年5月9日13時40分許 2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吳冠樺 (提告) 114年3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言言」、「張程宇-生命的意義」等,向吳冠樺佯稱:可加入群組「Family Fun」並使用指定網站投資 ,穩賺不賠云云,致吳冠樺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9日15時5分許 ②114年5月9日15時7分許 ③114年5月9日15時8分許 ①15元 ②28,985元 ③1,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蘇薇宇 (提告) 114年3月2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夏尼 字療師」、「執行總監kevin」、「寧寧」等,向蘇薇宇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TURK」選購商品云云,致蘇薇宇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3時1分許 24,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李婉君 (提告) 114年4月23日20時許起,以LINE暱稱「執行總監kevin」等,向李婉君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echanical」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婉君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3時55分許 34,2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林宸菲 (提告) 114年5月2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kevin總監」等,向林宸菲佯稱:可加入群組「野原家family&love」,並購買公司產品協助代銷,賺取回饋金云云,致林宸菲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4時43分許 4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王雨蓁 (提告) 114年5月2日10時許起,以LINE暱稱「Nana」、「小睿媽」、「凱權」等,向王雨蓁佯稱:有代售商、虛擬貨幣買入賣出等工作可應徵,惟須先提供本金云云,致王雨蓁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5時8分許 2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黃正輝 (提告) 114年4月30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武星水果 俊祥」、「方琪-手把手教你做生意」、「專注批發 羊爸」等,向黃正輝佯稱:可參加批發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黃正輝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5時5分許 3,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劉日坤 (提告) 114年4月23日前某日起,以LINE暱稱「冬日暖陽」等,向劉日坤佯稱:可使用網站「書王」、「比特派」參加活動,領取回饋金云云,致劉日坤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9時29分許 3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張凱捷 (提告) 114年5月1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MM」、「鈞億」、「Bitnova星鏈幣商」等,向張凱捷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axcoin」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凱捷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19時58分許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李文吉 114年5月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你的偷情女友」、「仙女你前任」、「陳謙」等,向李文吉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Maxcoin」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文吉陷於錯誤。 114年5月10日18時32分許 2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呂奕炘 (提告) 114年5月10日某時許起,以Telegram暱稱「接待員:玉玲」等,向呂奕炘佯稱:匯款會員費後可挑選喜歡之女生約會云云,致呂奕炘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0日 12時29分許 ②114年5月10日 13時25分許 ①5,167元 ②15,05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連堉程 (提告) 114年5月6日某時許起,以Telegram暱稱「詩詩」等,向連堉程佯稱:可使用指定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且可嫖妓云云,致連堉程陷於錯誤。 114年5月10日13時17分許 43,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江宮瑩 (提告) 114年5月6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chen」等,向江宮瑩佯稱:可參加夢時代百貨VIP高額儲值現金活動云云,致江宮瑩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1日 14時45分許 ②114年5月11日 14時45分許 ①50,000元 ②3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石博樺 (提告) 114年5月6日15時20分許起,以LINE暱稱「張孟茹」(原暱稱「陳姿穎」)、「任務接待員張孟茹」等,向石博樺佯稱:至網頁「Kyroona」完成指定任務後,可獲得獎勵金云云,致石博樺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8日 11時7分許 ②114年5月8日 13時19分許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吳長志 (提告) 114年5月4日某時許起,以Telegram暱稱「曉彤」、「專員王洛嫣」等,向吳長志佯稱: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並匯款,即可選擇小姐約會云云,致吳長志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8日 12時8分許 ②114年5月8日 14時12分許 ③114年5月8日 14時12分許 ①13,000元 ②50,000元 ③8,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蔡承翰 (提告) 114年某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欣欣」等,向蔡承翰佯稱: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並匯款,即可交友見面云云,致蔡承翰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20時49分許 2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曾雅雯 (提告) 114年4月8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順傑(工作/活動派發)」、「Yu Yang(承辦各大廠商活動)」等,向曾雅雯佯稱:至指定平台購買商品衝高業績,可領取獎勵金云云,致曾雅雯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4時3分許 35,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林珈均 (提告) 114年5月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Ning hua」、「Yi Cheng」等,向林珈均佯稱:幫忙購買指定商品衝熱銷排行並參加投資,可領取回饋金及獎勵金,穩賺不賠云云,致林珈均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14時5分許 50,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李姿誼 (提告) 114年5月2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漢」等,向李姿誼佯稱:可參加遠東百貨註冊活動賺取積分云云,致李姿誼陷於錯誤。 114年5月8日17時40分許 10,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陳彩箴 (提告) 114年4月17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小Q」、「(FS)Huang Kai經理凱哥」等,向陳彩箴佯稱:可參加協助代銷產品工作,購買商品後公司會協助銷售推廣,即可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陳彩箴陷於錯誤。 114年5月9日18時45分許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唐筠雯 (提告) 114年5月9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艾比」、「Huang Kai」等,向唐筠雯佯稱:可參加協助代銷產品工作,購買商品後公司會協助銷售推廣,即可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唐筠雯陷於錯誤。 114年5月11日17時43分許 4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提領事實)編號 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5時33分許 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南崗門市 2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7日18時16分許 ②114年5月7日18時17分許 ③114年5月7日18時19分許 ④114年5月7日18時51分許 ⑤114年5月8日16時19分許 ⑥114年5月8日16時20分許 ⑦114年5月9日15時26分許 ⑧114年5月9日15時27分許 ⑨114年5月9日15時2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12,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10,000元 ①至③筆: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金大崗門市 第④筆: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⑤至⑥筆: 南投縣○○市○○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仁和門市 ⑦至⑨筆: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常春藤門市 3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16時11分許 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4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 9時48分許 ②114年5月8日 9時49分許 ①20,000元 ②14,000元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20時14分許 ②114年5月8日20時15分許 ③114年5月8日20時16分許 ④114年5月10日19時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④20,000元 ①至③筆: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第④筆: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6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0日 13時8分許 ②114年5月10日 13時40分許 ①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②14,000元 第①筆: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常春藤門市 第②筆: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7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7日14時6分許 ②114年5月7日14時7分許 ③114年5月7日14時8分許 ④114年5月7日14時23分許 ⑤114年5月7日15時43分許 ⑥114年5月7日15時44分許 ⑦114年5月7日15時4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8,000元 ④1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5,000元 ①至③筆: 南投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唯鑫門市 第④筆: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⑤至⑦筆: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南崗門市 8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0日13時36分許 ②114年5月10日13時37分許 ③114年5月10日13時38分許 ④114年5月10日13時39分許 ①20,000元 ②13,000元 ③1,000元 ④9,000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9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1日14時56分許 ②114年5月11日14時57分許 ③114年5月11日14時58分許 ④114年5月11日14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11時34分許 ②114年5月8日11時35分許 ③114年5月8日14時1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③20,000元 ①至②筆: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第③筆: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金大崗門市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8日12時59分許 ②114年5月8日14時33分許 ③114年5月8日14時34分許 ④114年5月8日14時35分許 ①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8,000元 第①筆: 南投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唯鑫門市 ②至④筆: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7日 21時14分許 20,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金大崗門市 13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7日15時4分許 ②114年5月7日15時5分許 ③114年5月7日15時6分許 ④114年5月7日15時7分許 ⑤114年5月8日18時3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1,000元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9日18時58分許 ②114年5月9日18時59分許 ③114年5月11日18時5分許 ④114年5月11日18時6分許 ⑤114年5月11日18時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元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崗山門市 總提領次數:52次 提領金額總計:88萬6,000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