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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 告 韋桂蘭被 告 佑民醫院急診室陳醫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以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法院為要件。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其訴即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主張佑民醫院急診室陳姓醫師於民國114年1月25日違反醫師法,致生原告損害。故原告於114年8月26日對陳姓醫師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就原告所謂114年1月25日違反醫師法之事實,陳姓醫師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可見原告於114年8月2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際,係於被告陳姓醫師受刑事訴訟起訴之前。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