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 告 林郁芮被 告 鄭鈺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林郁芮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