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486號原 告 蔡音如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南投縣○○鎮○○巷000號(指定送達被 告 張一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蔡音如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