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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陳恩昌被 告 歐千金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