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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交易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1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 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03告訴被告A04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106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22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前倒車時,原應注意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依當時天候為雨天,光線為夜間有照明,道路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倒車中車輛橫於車道上形成道路障礙,適有A03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碧山南路由往西方向行經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致兩車發生碰撞,A03因此受有右側股骨下端粉碎移位性骨折、左側眼眶眶底閉鎖性骨折、頭部鈍挫傷、下頷撕裂傷3.5公分、左側臉頰、唇、右側手肘、右側腕部、左側髖部、雙側膝部、左側足部擦傷等傷害。A04於肇事後,未經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肇事,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A03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4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佑民醫院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查駕駛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南投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參,是被告在本件車禍中確有過失甚明。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未經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前,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向承辦警員自首肇事,而接受裁判乙節,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凃乃如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