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冠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魏睿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