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黃嘉成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被 告 張宣信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顏聖杰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