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江佑翔
蕭子珊附民被告 黃世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均未聲請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