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原金訴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秀英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11月11日宣判,然因被告與告訴人之調解期日改定為同年12月3日,並約定於當日給付賠償金額,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