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埔簡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子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尚知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50400055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吸食器、包裝袋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⒈ 吸食器2組 2取其1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二級毒品大麻 ⒉ 黑色包裝殘渣袋3包 3取其1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大麻 ⒊ 灰色包裝殘渣袋(Laza字樣)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第二級毒品大麻 ⒋ 褐色包裝殘渣袋(RAW字樣)2包 2取其1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大麻 ⒌ 銀色包裝殘渣袋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第二級毒品大麻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630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手處,取得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4年8月21日7時38分許,經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A03位於南投縣○里鎮○○○路00號5樓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大麻吸食器2支、大麻殘渣袋7包,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而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5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50400055號鑑驗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開大麻吸食器2支、大麻殘渣袋7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鄭宇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冬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