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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埔原簡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埔原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品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NDW-7966」號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2行「嗣因值勤員警於115年1月12日18時許,在其上開居所前,發現停放在該處之本案車輛所懸掛車牌有異,並扣得偽造之『NDW-7966』號車牌1面,始悉上情。」之記載補充為「嗣因值勤員警於115年1月12日18時許,在其上開居所前,發現停放在該處之本案車輛所懸掛車牌有異,並經循線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後發覺被告於同日14時許,有騎乘上開機車上路行駛之情事,並扣得偽造之『NDW-7966』號車牌1面,始悉上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3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賣家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不思遵循相關規範,為貪圖一己之便,以附件所載之方式偽造「NDW-7966」號車牌並懸掛上路行使,破壞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且造成警察機關取締違規及查緝犯罪之困難,另考量被告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偽造之「NDW-7966」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文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33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因其名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之車牌遭吊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網路賣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2月間某日,由A03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向該賣家訂製並購入偽造之「NDW-7966」號車牌1面後,在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路000巷0號之居所,將該偽造車牌1面懸掛在本案機車,再騎乘本案機車至道路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因值勤員警於115年1月12日18時許,在其上開居所前,發現停放在該處之本案車輛所懸掛車牌有異,並扣得偽造之「NDW-7966」號車牌1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蒐證及偽造之「NDW-7966」號車牌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復有偽造車牌1面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網路賣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扣案之偽造「NDW-7966」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洪文心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秀玲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