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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埔原簡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埔原簡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軒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人A03及A04為被告A05之父母,均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有統號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在卷可稽,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均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所為如附件所載之犯行,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然因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規定,故被告所為之犯行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應依同法第280條加重其刑。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身為告訴人2人之子,卻悖於倫常,竟不思以平和理性之方式排解糾紛,率爾以附件所載之方式分別傷害告訴人2人,所為實有不該,及其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屬法定刑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是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 書 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12號

被 告 A05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尊親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係A03、A04之子,其等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雙方於民國115年1月21日14時許,在其等位於南投縣埔里鎮新市0巷00號居所發生口角,A05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徒手毆打、拉扯A03、A04,並推倒A03,致A03受有頭部挫傷、右側下肢擦挫傷等傷害;A04受有兩側前臂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A03、A04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5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3、A04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家庭暴力通報表各2份、現場照片11張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被告與告訴人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對告訴人2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傷害罪,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何順生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77 條或第 278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