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信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57號被告李信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未敘及,應逕予補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7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4年4月28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各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300001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殘渣袋、注射針筒及塑膠鏟管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20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晶體1包(驗餘淨重0.0076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殘渣袋3包 抽驗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注射針筒3支 抽驗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 塑膠鏟管2支 抽驗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