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日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85號被告張日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66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57號、第5558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未敘及,應逕予補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85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之施用毒品犯行,為同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6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4年7月21日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被告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557號、第5558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行為時行為不罰,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及鑑定後,各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10023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42390861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煙彈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1公克,含包裝袋1只) 送驗晶體3包,指定鑑驗1包(編號3)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8) 檢品外觀:晶體 驗餘數量:3.2002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7公克,含包裝袋1只)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7公克,含包裝袋1只) 4 海洛因1包(毛重1.8公克,含包裝袋1只) 粉末檢品3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6.40公克(驗餘淨重6.39公克),純度41.91%,純質淨重2.68公克 5 海洛因1包(毛重3.9公克,含包裝袋1只) 6 海洛因1包(毛重2.3公克,含包裝袋1只) 7 煙彈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1)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鑑驗時仍為第三級毒品,嗣經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