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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茂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64號被告葉茂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認係具有殺傷力之穿雲箭,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所稱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3年間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在案,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56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為駁回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鑑定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任具殺傷力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7日刑理字第1146055085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1枝(穿雲箭,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任具殺傷力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