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政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紀政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9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該院鑑驗書在卷可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而應視同毒品之包覆大麻之煙彈殼)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衡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1 大麻煙彈 6支 第二級毒品大麻 送驗煙彈6組,指定鑑驗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