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PHUONG (中文姓名:阮文方)
NGUYEN VAN LUAN(中文姓名:阮文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12號被告NGUYEN VAN PHUONG及NGUYEN VAN LUAN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均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故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1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均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
結果認:「一、送鑑長槍1枝(搶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槍枝總長約103公分,彈室內含非制式金屬彈殼1顆),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刑理字第1136022071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為違禁物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長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槍枝總長約103公分,彈室內含非制式金屬彈殼1顆),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