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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定一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被告王定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49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俱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未敘及,應逕予補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

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49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5年1月6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均檢出

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驗書(一)(二)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針筒及鏟管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針筒2支 檢品編號:C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鏟管1支 檢品編號:C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