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正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12號被告陳正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4、105、106、107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未敘及,應逕予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係於依本院113年度毒聲
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繼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之前所為,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4、105、106、107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間係在被告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之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認受前揭效力所及,而將本案逕予簽結,有檢察官民國114年7月18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42391647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755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鑑定結果 1 晶體1包(驗餘淨重0.2376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合計驗餘淨重2.56公克 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4 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7公克,含包裝袋1只) 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