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信陽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被告張信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點,均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前,應為前案保安處分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8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依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15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毒抗字第19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15年4月7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52、53、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時間係在被告前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日之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認受前案效力所及,而將本案逕予簽結,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4月10日之簽呈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後,均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32393137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77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純度28.95% 純質淨重0.52公克 2 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0.52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