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宗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宗鎧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係被告所有且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11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由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11號全案卷證(下稱偵卷)確認無訛。又被告本案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共獲得4,000元之報酬,業經被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5頁反面),且有賭博網站「客來柏娛樂城」擷圖畫面及出金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7頁),而被告自行繳回前開犯罪所得並經扣押在案,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7頁正、反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案之4,000元,核屬被告所犯前開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