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聲請人 即訴訟參與人代 理 人 黃德聖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昇宏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陳世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陳俊全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訴訟參與人 陳穎進(年籍、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以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參與人代理人「黃德勝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之記載,更正為「黃德聖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訴訟參與人陳穎進委任代理人黃德聖律師擔任其代理人,有卷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用委任狀1紙可查,是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德聖律師姓名之記載,應有疏漏而屬顯然有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法文之意旨,茲將該部分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孫于淦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