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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曾景勳附民被告 黃文生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投金簡字第31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李松諺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