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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鄧睿羢被 告 蕭銘敦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孟芳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