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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史晏宇附民被告 史明哲

史龍賢

史龍潭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向監所長官具狀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查。然被告所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536號),業於115年2月11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

刑事案件既已判決確定在案,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另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告仍得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