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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耀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重量及期間,暨考量其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200034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等件附卷足憑,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罐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之規定,一併沒收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晶體1包(驗餘淨重16.092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19.5197公克,純度74%,純質淨重14.4446公克 2 晶體1瓶(驗餘淨重3.3770公克,含透明塑膠瓶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748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0.8354公克,純度74%,純質淨重0.6182公克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694號被 告 A03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鄉○○巷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 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居所外,以新臺幣4,0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香」之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檢驗前總淨重20.3551公克,總純質淨重15.062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日下午2時15分許,經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A03上開居所,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3包,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下稱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物檢驗照片、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200034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南投地院搜索票、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及前開愷他命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愷他命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 日

檢察官 王 晴 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夏 效 賢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