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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198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KOOO-K114041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BKOOO-K114041A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所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等語應予刪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BKOOO-K114041A(即A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公訴意旨固

認被告A男與告訴人B女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然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告訴人2人為前男女朋友,並未認定渠等間具有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與告訴人2人具有上開身分關係,自難認被告與告訴人2人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應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情感糾紛,竟駕車

停等於告訴人B女下班必經之處,以阻擋於道路中央、欲強行開啟B女所駕駛車輛之車門及逼車等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駕車自由離去之權利,顯見其自我情緒控制能力薄弱,法治觀念亦有不足,危害告訴人之人身安全,應予非難:並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於本案發生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素行尚佳,並考量其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無身心障礙(本院卷第22、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軒到庭執行職務,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836號被 告 A000000000003A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0000000003A(下稱A男)與A000000000003(下稱B女)係前男女朋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等因故分手後,A男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清晨5時17分,駕車(車牌號碼詳卷)停放在B女下班必經之南投縣竹山鎮山崇里產業道路溫水橋旁守候,並於B女駕車(車牌號碼詳卷)行經該處時,即以身擋於道路中央,並趨近B女所駕駛之車輛欲強行開啟駕駛座車門,並於B女見狀駕車逃離時,亦駕車在後追趕、超車欲逼停B女,以此強暴手段妨害B女駕車自由離去之權利,嗣因B女駕車駛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社寮派出所,A男始駕車駛離。

二、案經B女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男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警詢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B女所駕駛之車輛上之行車監視錄影擷圖8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A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尚涉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罪嫌。惟告訴人於警詢時亦自承被告之跟蹤駿擾行為僅發生1次。惟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以反覆或持續為要件,是就被告本次單一之犯行,要難為持續性、繼續性之作爲,自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構成要件不符,而無從以該罪相繩於被告。然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石光哲

裁判案由:強制罪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