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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字第 2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祐均 (原名:沈志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又被告於民國112年至114年間,以連線網際網路登入「i88娛樂城」賭博網站之方式多次下注簽賭,其多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係以接續之意思為之,故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其不知謹守法治,以網際網路方式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透過網際網路賭博之期間及簽賭金額,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所持用以透過網際網路賭博之行動電話,雖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係日常生活所使用之物品,並非違禁物,且未據扣案,沒收無法有效預防犯罪,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本案賭博期間沒有獲利等語,且查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確實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得,亦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書 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738號被 告 沈志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志鍇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接續犯意,接續自民國112年至114年間,連結網際網路登入「i88娛樂城」APP(網址:www.i88game.net),在上揭賭博網站註冊進行賭博,賭博方式係以1:1比例匯款儲值兌換點數後,即得在上揭賭博網站下注百家樂,若賭贏者,即得依下注金額與上揭賭博網站顯示之賠率獲取獎金,該獎金可兌現至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若賭輸者,下注金額則歸上揭賭博網站所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志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帳戶之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88娛樂城賭博網站出金明細、娛樂城會員擷圖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上開賭博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有密接之時間關聯性,且犯罪方法與侵犯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何順生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