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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字第 3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ISKA TRINALINDA(中文姓名:琳達,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0003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共同基於為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00000000000003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其為求能繼續滯留臺灣工作,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對主管機關就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產生危害,且影響社會治安及就業市場之安定性,其所為實屬不該。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擔任家庭看護工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為刑法第95條所明定。經查,被告係以工作目的入境而逾期非法停留之印尼籍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並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故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579號被 告 A000000000000003(印尼籍,中文名琳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0000000000003(印尼籍,下稱琳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為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由琳達於民國114年11、12月間,提供其原居留證照片、個人照片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偽造「居留期限為2028年9月15日」、「居留事由為依親」之居留證1張。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琳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偽造之居留證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查處收容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扣案之偽造居留證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蘇厚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翔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