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雨澤
白家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7
8、8779號、114年度偵字第61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720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雨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白家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3至14行「附表所示」應更正為「附表二所示」。
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匯款金額(新臺幣)欄「④網路轉帳1萬9990
元」應更正為「④網路轉帳1萬9999元」㈢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雨澤、白家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陳雨澤交付本案B門號供他人使用,而幫助詐欺正犯詐騙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告訴人2人,核屬以同一之幫助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告訴人盧學良)部分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陳雨澤就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5所示幫助詐欺取財罪共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2人均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故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六、本院審酌被告2人恣意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不熟識之人,助長詐欺集團行騙,侵害他人財產安全;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分別受騙如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被告陳雨澤未與附表二編號1至3、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4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告白家俊未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告陳雨澤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被告白家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於工地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陳雨澤為本案犯行之時間,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
⒈被告陳雨澤自陳每支月租型門號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至3,000元(偵卷一第114頁、偵卷三第73頁),以被告陳雨澤有利之認定即每支月租型門號報酬為2,000元,被告陳雨澤本案共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4支月租型門號,應認其共獲得報酬8,000元,是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8,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白家俊雖為本案犯行,同案被告陳雨澤亦稱白家俊當天
拿了2萬2千元的報酬等語,惟被告陳雨澤上開供述業經被告白家俊否認,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白家俊獲有報酬,自難認被告白家俊有何犯罪所得,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本案行動電話門號:
被告2人所提供之本案門號,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等門號既可隨時停用,且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778號113年度偵字第8779號114年度偵字第6125號被 告 陳雨澤
白家俊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雨澤、白家俊均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若係用於一般通訊聯絡之正當用途,本可自行申請,無須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甚至一人本可申請數門號,且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與吳皓軒(另案偵辦)約定以每支預付型門號可得新臺幣(下同)600元,每支月租型門號可得2,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代價,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賺取報酬,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桃園市中壢區某通訊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再將如附表一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予吳皓軒,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張沛慈、葉佳玲、盧學良、黃沛晴、黃庭耀、廖子翔等人,致張沛慈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或面交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可掌控之人頭帳戶或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
二、案經張沛慈、葉佳玲、盧學良、黃沛晴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黃庭耀、廖子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雨澤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1.被告陳雨澤坦承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申辦本案A、B、C、E門號,每次申辦門號後隨即將SIM卡交付予吳皓軒,並獲取1萬3,000元報酬(其中1萬元扣抵債務)之事實。 2.坦承於113年1月20日與被告白家俊一起至桃園市中壢區某通訊行申辦本案D門號之事實。 2 被告白家俊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白家俊坦承於113年1月20日同時申辦本案D門號及其他不詳門號等多支門號,隨即將門號SIM卡交付予被告陳雨澤。 2.惟辯稱:被告陳雨澤稱其朋友沒有門號可以使用,要向我借門號,我沒有多想就申辦門號給被告陳雨澤,沒有收到任何報酬等語。 3 證人即告訴人張沛慈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詐欺集團以A門號為聯絡方式,詐騙告訴人張沛慈詐騙匯款附表二編號1之款項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張沛慈之帳戶存摺明細、匯款回條聯、「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聯絡方式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4 證人即告訴人葉佳玲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詐欺集團以B門號為聯絡方式,詐騙告訴人葉佳玲詐騙匯款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存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擷圖 5 證人即告訴人盧學良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詐欺集團以B門號為聯絡方式,詐騙告訴人盧學良詐騙匯款附表二編號3之款項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LINE對話紀錄擷圖 6 證人即告訴人黃沛晴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詐欺集團以C門號為聯絡方式,詐騙告訴人黃沛晴詐騙面交或匯款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告訴人黃沛晴之帳戶存摺封面及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 7 證人即告訴人黃庭耀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詐欺集團以D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廖子翔,遭詐騙匯款附表編號5之款項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來電顯示擷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8 證人即告訴人廖子翔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詐欺集團以E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廖子翔,遭詐騙匯款附表編號6之款項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來電顯示擷圖、網銀轉帳交易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司法警察機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告訴人張沛慈、葉佳玲、盧學良、黃沛晴、黃庭耀、廖子翔等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報警之事實。 10 1.本案A、B、C、D、E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2.本案E門號中華電信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 證明: 1.本案D門號係被告白家俊所申辦使用,本案A、B、C、E門號係被告陳雨澤所申辦使用。 2.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手法對告訴人張沛慈、葉佳玲、盧學良、黃沛晴、黃庭耀、廖子翔等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張沛慈等人受騙面交詐欺集團某成員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白家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陳雨澤於本署偵查中堅詞否認此情,供稱:於113年1月20日,我與被告白家俊一起至桃園市○○區○○○○○○○號,被告白家俊與吳皓軒談妥後,被告白家俊將其申辦之多支門號均交付予吳皓軒,並自吳皓軒處獲取報酬,並非將門號交給我等語明確,是被告白家俊上開辯詞尚難認有據,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陳雨澤、白家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陳雨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申辦門號之各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2人所犯為幫助犯,其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陳雨澤提供本案門號等多支門號因而獲取報酬1萬3000元,係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閔凱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電信公司 申用人 申辦日期 備註 1 0000-000000 (下稱A門號) 中華電信 陳雨澤 112年11月17日 114偵6125 2 0000-000000 (下稱B門號) 中華電信 陳雨澤 113年1月13日 114偵6125 3 0000-000000 (下稱C門號) 中華電信 陳雨澤 113年1月12日 114偵6125 4 0000-000000 (下稱D門號) 遠傳電信 白家俊 113年1月20日 113偵8779 5 0000-000000 (下稱E門號) 中華電話 陳雨澤 113年5月23日 113偵8778 6 0000-000000 (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另為不起訴處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 中華電信 陳雨澤 112年11月15日 114偵6125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備註 1 張沛慈 (提告) 112年12月間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訊息誘使張沛慈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假投資APP,再以本案A門號為聯絡方式,致張沛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列之款項。 ①113年1月9日9時8分 ②113年1月11日13時56分 ③113年1月11日14時4分 ④113年1月11日14時23分 ⑤113年1月12日9時20分 ⑥113年1月12日9時27分 ⑦113年1月12日9時32分 ①臨櫃匯款30萬元 ②網路轉帳 5萬元 ③網路轉帳 3萬元 ④網路轉帳 1萬9990元 ⑤網路轉帳5萬元 ⑥網路轉帳 3萬元 ⑦網路轉帳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114偵6125 ①113年1月17日14時35分 ②113年1月17日14時52分 ①網路轉帳 5萬元 ②網路轉帳 5萬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113年3月12日12時36分 臨櫃匯款 4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2 葉佳玲 (提告) 113年4月3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葉佳玲佯稱:可協助取回之前被詐騙投資之本金及獲利,惟須先繳交服務費云云,再以本案B門號為聯絡方式,致葉佳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列之款項。 113年4月19日12時10分 臨櫃匯款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114偵6125 3 盧學良 (提告) 112年11月13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訊息誘使盧學良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假投資APP,再以本案B門號為聯絡方式,致盧學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列之款項。 113年1月22日11時41分 臨櫃匯款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113年2月2日9時40分 臨櫃匯款 5萬元 彰化芬園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4 黃沛晴 (提告) 113年1月30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訊息誘使黃沛晴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假投資APP,再以本案C門號為聯絡方式,致黃沛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及面交如右列所示之款項。 113年2月29日10時44分 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面交30萬元 無 114偵6125 113年3月6日18時57分 在彰化縣永靖鄉九分路454巷住處外、面交30萬元 無 113年3月22日15時34分 在彰化縣永靖鄉天聖宮外、面交152萬元 無 113年4月2日14時40分 臨櫃匯款 7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5 黃庭耀 (提告) 113年8月26日17時32分 詐騙集團成員以本案D門號撥打電話聯繫黃庭耀,假冒中油公司公關部門,向黃庭耀佯稱:其中油會員被盜,需測試銀行轉帳功能云云,致黃庭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113年8月26日19時19分 網路銀行匯款1萬629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113偵8779 113年8月26日20時1分 網路銀行匯款1萬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113偵8779 6 廖子翔 (提告) 113年6月5日9時32分 詐騙集團成員以本案E門號撥打電話聯繫廖子翔,假冒廖子翔之客戶,佯稱:需借款繳工程款云云,致廖子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113年6月6日10時58分 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經警調查中) 113偵8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