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3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3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劉郁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292號被 告 A3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3設籍於南投縣○○鄉○○村○○巷00○0號,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役男,後於110年8月29日出境,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縱在海外就讀,得檢附我國教育部所採認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然A3竟為滿足自身求學需求,而無視我國役齡男子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經南投縣○○鄉○○○○○○○鄉○○○於000○0○00○○○鄉○○○0000000000號公告公示送達名間鄉公所112年8月14日以名鄉民字第1120013605號函(下稱甲函),催告A3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復於113年4月10日,以名鄉民字第11300060471號公告公示送達名間鄉公所113年4月10日名鄉民字第1130006047號函(下稱乙函),催告A3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嗣公示催告期滿後,名間鄉公所於113年11月22日,以名鄉民字第1130020702號公告公示送達名間鄉公所113年11月21日名鄉民字第1130020525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下稱通知書),通知A3應於依通知書所列之114年1月16日13時30分至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詎A3均知悉上開函文及公告內容,明知其有受徵兵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按期於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迄今仍未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3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南投縣○○鄉○○○鄉○○○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南投縣名間鄉役男妨害兵役嫌疑人員名冊、兵籍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傳送役男入出境申請逾期返國及未返資料通報表、南投縣○○鄉○○○鄉○○○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名間鄉公所名鄉民字第1130020702號公告、通知書、乙函、名鄉民字第11300060471號公告、甲函、名鄉民字第1120013610號公告、名鄉民字第1110006753號函、名鄉民字第1110006125號函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郁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影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