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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簡字第 5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55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儀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於附件所示期間內,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則被告此部分犯行自屬集合犯,而應各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被告有如附件所載同類型案件(下稱前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前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為罪質相同之本案犯行,顯見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沒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除前案外之素行,其另有1次同類型案件之前科紀錄,本案已為第3次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竟仍不知謹守法治,貪圖不法利益而再度經營賭博場所並抽頭獲利,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並考量其經營之期間、規模,及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又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抽頭金,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此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其已於偵查中主動繳回並供檢察官扣押,有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廖云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⒈ 麻將1副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保字第1027號 ⒉ 現金新臺幣1,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貴保字第317號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680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所涉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114年11月3日22時許起至翌(4)日7時許止,將承租之南投縣○○市○○○路0000號鐵皮屋作為賭場,並提供提供賭具、飲料、食物等物品予賭客陳俐甄、曾麗美、詹妤晨(所涉恐嚇取財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謝文華(所涉恐嚇取財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經營俗稱「推筒子」之賭博,以麻將牌之「筒子」及「白板」作賭具,由參與賭博之人輪流做莊,其餘之人與莊家對賭,每人持麻將牌2張比點數大小,若點數大於莊家,由莊家賠下注金額,若點數小於莊家,押注金歸莊家所有,賭客每次押注金最低新臺幣(下同)100元,無上限,並由贏家支付抽頭金予A03,計算方式為贏得300元,抽頭金10元,A03則藉此方式獲利。嗣於114年11月4日7時許,陳俐甄因積欠賭債以電話向其前夫林志銘求救,林志銘獲悉後即報警處理,警方遂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之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下稱南投醫院)急診室外埋伏守候,同日8時5分許,楊賴柏成(所涉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黃意興(所涉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俐甄前往南投醫院取錢,陳俐甄乘機向埋守之員警求救,當場查獲楊賴柏成、黃意興,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詹妤晨、謝文華、陳俐甄、曾麗美與警詢及偵查中之結證,以及證人楊賴柏成、黃意興於法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於密集期間內提供上址鐵皮屋作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性,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裁判書等件附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沒收㈠扣案之賭具麻將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犯罪所得1,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檢察官 廖云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梅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