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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投交簡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交簡字第14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文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文凱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內「朱育嫻」之記載均更正為「朱育嫺」;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吳文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

報前往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為自首,此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警卷第6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⑴被告前未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⑵被告因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貿然迴轉,過失致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示之傷害;⑶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告訴人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技術員、有父、母親、妻子及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扶養、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81號被 告 吳文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凱於民國114年8月20日12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水里鄉(下同)二坪路往民生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迴轉前,應看清有無來往車輛,禮讓直行車先行,並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二坪路與鉅工發電廠引道岔路口貿然迴轉,適有朱育嫻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道路行駛在後,因而閃避不及撞擊吳文凱駕駛之車輛右側,致朱育嫻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吳文凱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對前往處理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朱育嫻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文凱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育嫻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暨車體照片1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案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符合自首規定,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韋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