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易緝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緝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RINGAM SERM(譯名:阿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072號、107年度偵字第4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RINGAM SERM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SRINGAM SER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訊問後,未坦承犯行,惟依卷內證據資料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泰國籍之外籍人士,經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應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考量本案雖已於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6日宣判,然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且被告為泰國籍外國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亦自陳本次為旅遊短暫訪台等語(本院卷第132頁),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是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法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尚非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或其他處分所能替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既仍存在,爰自115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