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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春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春柑因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