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峻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5年6月15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5年6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