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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岳勳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443號、115年度偵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魏睿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取財等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