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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4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黃文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或更正外,其餘都引用如附件起訴書的記載:

㈠附表編號1錄音譯文內容欄之「幹你娘」、「這句話我講的」

前分別補充「沒有在聽你狗幹啦,」、「我一定打你,」。㈡附表編號2錄音譯文內容欄之「可以葬在那裡了」前補充「準備」。

㈢附表編號4錄音譯文內容欄之「你把錄音拿給警察聽」前補充「不然」。

㈣附表編號5錄音譯文內容欄之「做人做事」後補充「你」。

㈤附表編號5錄音譯文內容欄之「你就要甲嘎(臺語)」更正為「你後面就要甲嘎(臺語)」。

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文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傳送如起訴書附表

所示之語音訊息恐嚇告訴人劉義雄(原名:劉建政),且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本院審酌:⒈被告有傷害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證,素行不佳;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因告訴人請我協助解決他的債務狀況,我本身也有管道協助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但告訴人沒有給對方申辦費,我還幫告訴人代墊申辦費,加上給對方紅包及請對方吃飯等金額,加總起來大約新臺幣3萬元,我覺得告訴人不講道義才為本案犯行之動機(本院卷第35頁);⒊被告不以理性處理糾紛,恐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⒋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經營工程行、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055號被 告 黃文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彥前因協助劉建政辦理貸款,而與劉建政生有糾紛,黃文彥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7日18時25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語音訊息予劉建政,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劉建政,致劉建政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劉建政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文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臉書語音訊息予告訴人劉建政之事實。 2 告訴人劉建政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臉書語音訊息錄音光碟1片、對話譯文1份 被告有於前揭時間,透過臉書傳送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宇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昱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 錄音譯文內容 1 幹你娘,你現在在街上被我看見,我一定打你,這句話我講的。 2 你可以準備一個好地理,還是要看哪一棵樹,選一選,你差不多可以葬在那裡了。 3 可憐的孩子,幹你娘,為了要挺你,連林北那樣,老雞掰,我跟人家的交情,幹你娘,現在弄成我要跟人家道歉,你老雞掰。 4 你在警察局,你把錄音拿給警察聽,說是我彥仔講的,有沒有聽到,幹你娘雞掰。 5 你的做人做事如果沒有改變,我跟你講,你現在是剛開始而已,你如果沒有改變,你就要甲嘎(臺語),幹你娘,憨死小孩(臺語),活在自己的世界,老雞掰。 6 你如果有那個命,我到時再拿委託書給你看,那不然再化的燒給你。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