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6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至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至衞自民國115年8月2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至衞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5年8月28日起洽借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以,被告既已經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故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