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健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健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健鴻(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不服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即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1號之起訴書案號)刑事判決」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