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俊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俊逸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入監執行,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嗣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1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經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