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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銘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銘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98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