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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蕎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蕎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蕎均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8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