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俊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俊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975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靖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