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永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永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永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72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允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