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政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應逕予更正)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544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