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冠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賢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應逕予更正)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復經本院裁定(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應逕予更正)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412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 冠 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