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俊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華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15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021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 書 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