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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俊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郎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年,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8175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1-08